|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野生动物网 >> 本站文章 >> 管理与法规 >> 管理 >> 文章正文 |
|
|||||
|
|||||
| 作者: 文章来源:重庆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5 | |||||
| 本报20日关于南泉镇野猪之害的报道,是令人揪心的。
野猪频繁出没,农作物遭到极大破坏,这样的新闻在重庆并不少见,而应对办法却并不多见。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生态,一方面是必须保护人的利益,这样难以化解的矛盾和尴尬,可谓野猪一口“咬”中了法律空白。 与“野猪之患”联系得最紧的,当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赔偿要求。可野猪属国家非重点保护动物,不在赔偿之列。那么,它们给人类造成损害,该如何赔偿? 南泉镇对付“野猪之患”的办法很有代表性,但两种办法都有可商榷之处。 据该镇林业办公室王主任介绍,他们的办法有两条,一是上报上级林业部门,请求给受灾的村民一定的补偿,二是通过退耕还林等方式解决野猪之害。 先说第一条。显然,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该怎样赔偿,作为镇一级的林业部门只有向上级汇报。但问题是,如果每个居民被野猪每“咬”一次都得向上逐级汇报,那必然效率低下,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可见,为了效率,为了让当地居民安心,一种更稳定的赔偿法规很有必要出台。 再看第二条。野猪泛滥之地,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退耕还林的方式当然好,既保护了野猪的生存环境,又让居民远离野猪,双方自然相安无事。但让人给野猪腾地方,以我们的现有基本国情,应该还没富有到那一步———农民没地了,安置远非易事。 事实上,野猪之患的确反映了一种新的生态失衡,尽管这种失衡的危害远不及以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失衡。但既然出现了,我们就得想办法解决。毕竟,让本就不富裕的农民眼看着庄稼任动物糟蹋,情理上讲不通,也不是“以人为本”了。 可见,对于野猪、野兔等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我们得有新的条文补充到法律里了。人与动物相处,要以和为贵,要将其种群规模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而要把握好“和”之度,靠单个人和单位的努力是不容易做到的,惟有法律。比如,能否把此类赔偿费按照自然灾害性质纳入国家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管理员Anasa:确实应该对一切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过,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想一想,野猪为什么会为害?还不是限制野猪数量的老虎等捕食者消失了? 在捕食者恢复之前,本来是可以通过捕猎指标控制一下野猪数量的。可惜的是,在中国,如果开了捕杀令,那么数量的限制是毫无意义的,野猪将会在以指标数量进行捕杀的幌子下被捕杀成濒危动物的!有科学有效的办法却不能实行,这是我们自己的悲哀! |
|||||
| 文章录入:Anasa 责任编辑:Anasa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 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野生动物网 《野生动物》杂志社主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