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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培湖 王晓 文章来源:水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3 | |||||
水母网6月22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森保站获悉,为保护麝、熊类资源,自7月1日起,含有天然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须统一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 即日起,林业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库存的天然麝香和熊胆粉重新进行全面核实,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未经批准 的单位,一律不得利用天然麝香、熊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已经生产库存的,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尽快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药品的还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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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nasa 责任编辑:Anas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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