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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濒管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3 | |||||
| 江西、江苏、安徽、贵州、河南、湖南省林业厅(局),国家濒管办北京、上海、广州、南宁、昆明、成都、海口、杭州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国家濒管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试行),加强行业管理和引导,制定切实有效的进出口管理措施,特组织这次灵长类实验动物养殖业专项调查。 一.本次调查的结果将作为灵长类实验动物进出口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涉及到相关养殖企业的切身利益,请你们务必在所在省、区、市认真调查,组织专门人员逐场核实、详实填写《中国灵长类实验动物养殖场调查表》(见附件,该表可在国家濒管办网页www.cites.gov.cn 下载),一场一表,不得漏项。如有漏填和错填、或表中缺签字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则视为无效报表。 二.填表人、核查人和负责人及单位对表中填写内容负有责任;在调查过程中,我办将根据情况组织复查。 三.填写的相关数据要以2004年3--4月的存栏量为准,并于4月30日前,将所填表原件签字、盖章并附文报我办。 特此通知。 调查咨询:范志勇 电话: 010-84239001 传真: 010-64214180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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