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野生动物网 >> 本站文章 >> 管理与法规 >> 案例 >> 文章正文 |
|
|||||
|
|||||
| 作者: 文章来源:都市条形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6 | |||||
| 云南电视台报道:7月13号下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把在翠湖边的一家民族工艺品专营店里没收的7件动物标本,送到昆明动物研究所鉴定,结果发现其中竟然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的角。
在这7件动物标本中,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藏羚羊角,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藏原羚和一种珍稀鸟类等。随后,记者和执法人员又再次来到了被没收动物标本的工艺品店。据店老板解释说,在翠湖一带,经常有一些流动商贩,向他们的民族工艺品商店兜售一些动物标本。 店老板说:“当时就挂在这里,我们也没有想到这是野生动物不能买卖,当时也只是想着比较好看,可以作画画的模型,从来没想到会被查处。” 根据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如果要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进行科研、展览、驯养等活动的,必须向相关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在了解了相关的规定以后,店老板表示今后不会再卖这些动物标本了,如果再有人向他们兜售任何的动物制品,他会立即向森林公安举报。现在这七件标本已经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没收,此案仍在处理当中。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 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野生动物网 《野生动物》杂志社主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