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平安县人民法院对马明堂、马义文等七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耳?(猫头鹰)、猎隼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明堂、马义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勇、马冲、田惠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田志清、田玉贵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列七名被告人均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海源县人,自2004年7月份起,七名被告人或二、三结伙或共同聚伙利用捕鸟网、以鸽子为诱饵,分别在甘肃省靖远县、兰州市红古区庄镇、高镇和青海省平安县小峡镇境内非法猎捕长耳?(猫头鹰)、猎隼,并带到海源县市场贩卖。其中,马明堂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46只,猎隼2只,得赃款2630元;马义文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55只,猎隼2只,得赃款610元;马勇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41只,猎隼2只,得赃款260元;马冲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47只,猎隼1只,得赃款560元;田惠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49只,猎隼2只,得赃款280元;田志清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田玉贵参与猎捕长耳?(猫头鹰)30只,猎隼1只,得赃款500元。2005年3月,七被告人在平安县境内猎捕长耳?(猫头鹰)、猎隼得手后,在海源县市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定,七被告人多次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款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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